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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注水增重”不可取,污染环境必担责

发布时间:2025-06-30

万万没想到,一点“小聪明”导致大代价!近日,宁波鄞州一男子因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给废铅蓄电池“注水增重”牟利,造成环境污染而被判刑。这出“偷鸡不成蚀把米”的闹剧,给所有人敲响了生态警钟。

曹某某从事废品回收行业,从2019年起,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某再生资源公司的委托,走街串巷回收废铅蓄电池再卖给该公司赚取差价。但是在其收购废电池后,并未按约定将废电池直接运往某再生资源公司,而是自行将废铅蓄电池送回自己的住处。为多赚差价,他动起歪脑筋:拆解废铅蓄电池后注入稀释电解液,试图靠“注水”增加重量获取更多差价。殊不知,在此过程中,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渗漏,对周边土壤造成了污染。


“我知道回收的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打开电池进行注水操作,这是违规的”。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曹某某承认自己是被利欲熏心。而当检察官提出的遇到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漏出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时,曹某某答道:“我比较懒,遇到电池外壳破损的情况,我用玻璃胶直接补上,然后用拖把拖一下。”漏出的电解液系含铅浓度很高的危险废液,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风险。

曹某某储存废电池场所

检察官仔细审查案件后发现,曹某某自2019年至2024年8月案发期间,依靠从事危废电池回收、加工、出售业务获利约4万余元,被查获时,其住处内被扣押的废铅蓄电池共计6.4余吨。这些危险废物均被放置曹某住处,未设置专门的防渗、防漏、围堰和应急池等设施。经检测,涉案污染点铅浓度高达110mg/kg,超过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5年4月2日,鄞州区检察院以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引导曹某某主动治理污染土壤。经修复,涉案地块铅浓度已恢复安全值,环境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综合考虑到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和积极修复环境的表现,最终,法院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其缓刑期间从事排污相关活动。


废铅蓄电池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电解液含有铅等重金属,具有环境危害性。铅污染看似无声无息,却能通过土壤、水源进入食物链,在人体内累积引发严重疾病。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危险废物,必须取得专业资质并做好基本环保措施。为此,鄞州区检察院已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优化监管机制,完善回收体系,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强化固废污染治理。


检察官提醒

从企业严守环保标准,到公众参与生态监督——每一份努力,都是为大地卸下 “重金属包袱”。下一步,鄞州区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并积极推动社会公众和企业提升环保法律意识,共同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