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检喜讯】我院1件!“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07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我院一案例入选。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二: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三:鲁某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四:赵某年、张某燕假冒专利案
案例五: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七: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八: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九: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案例九
罗某、孙某东为境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本罪系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该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确保两罪定罪量刑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