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我院1案例入选浙江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妇联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9


 

4月1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法治守护半边天 携手建功新时代”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浙江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妇联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领域,突出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推动解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我院一案例入选。

目录

 

1.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并增诉漏罪 全程守护妇女合法权益——张某某虐待、强制猥亵、强奸案

 

2.检妇同行 赋能性侵未成年女性犯罪综合治理——樊某某强奸案

 

3.全面能动履职 实现困境未成年女性综合司法保护——潘某某强奸案

 

4.督促监护与精准帮教相结合 助力涉罪未成年女性回归人生正轨——韩某某遗弃案

 

5.综合履职全面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王某某与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6.能动履职化解妇女维权难问题 数据赋能推动类案社会治理——陈某被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7.以“检察建议+联动机制” 推动完善反家暴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督促保护被家暴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8.异地协作形成救助合力 支持起诉提升救助质效——毛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四

督促监护与精准帮教相结合

助力涉罪未成年女性回归人生正轨

——韩某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0日3时许,韩某某(女,16周岁)在宁波市高新区某小区住宅卫生间内产下一名女婴,将其装入塑料袋内后,遗弃于小区门口花坛处,造成女婴颅骨骨折、头皮血肿等伤势。同日15时许,路人发现女婴并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后女婴康复,后由宁波市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将其送往福利院照护。

 

2023年3月,韩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宁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该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鄞州区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鄞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委托司法社工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详细了解韩某某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状态。经查,韩某某因缺乏生理卫生知识,在和男友陈某某(18周岁)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却不自知,产下女婴后因无知恐惧实施遗弃犯罪。经对韩某某释法教育促成其认罪悔罪,其家庭也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抚养责任。为最大限度保障女婴健康成长,2023年9月,鄞州区检察院围绕落实监护问题组织不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民监督员、医护人员、社工代表等各界人士意见。最终听证员认为韩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与其家属具备抚养婴儿的情感基础,一致同意对韩某某作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并设置9个月监护考察期予以监督评估。听证会次日,女婴从福利院被接回至韩某某家中。

 

女婴安置问题得以解决,但女婴被遗弃后产生救治和照护费用仍未解决。该笔费用约12万余元,但韩某某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全部费用,且陈某某家庭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对此鄞州区检察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措施。经多方协调,最终以跨区域、跨部门司法救助结合社会救助方式,帮助韩某某一家解决大部分费用。此外,鄞州区检察院还发动全院干警向女婴捐赠婴儿物品,并与陈某某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跨省协作,通过民事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用。2024年1月10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陈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2023年11月6日,鄞州区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启动精准帮教及监护监督工作。针对韩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对其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司法社工从沟通方式、教养知识、教育理念等方面制定指导方案帮助其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针对韩某某在案发后多次表现出轻生想法,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韩某某开展心理干预;针对韩某某育婴知识匮乏的情况,联合宁波市“未保护航”志愿者提供每月一次的家庭教育指导,传授科学的育婴方法、喂养技巧,避免对女婴“养而不教”。经评估,女婴目前身体状况良好,韩某某切实承担了作为母亲的监护职责,家庭环境明显改善。目前韩某某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已顺利回归社会。

 

案后鄞州区检察院及时进行回访。对当事人反映的女婴无出生证明、无法落户问题,协同公安机关对接当地卫生院,帮助女婴取得出生证明并顺利落户。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加强多方联动,会同公安、法院、妇联、民政、教育等十二家部门形成未成年人特殊办案一体化指引,明晰部门职责权限,构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大格局,实现涉未成年人办案、保护、救助全链条闭环。

 

【典型意义】

 

(一)以不公开听证为方式,审慎确定弃婴监护权。检察机关办理遗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遗弃原因,综合评估被遗弃对象父母的监护情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角度,为婴儿回归家庭做出最优解。对于是否撤销犯罪嫌疑人监护权的问题,可以通过不公开听证等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审慎作出判断。经评估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好、抚养孩子意愿强烈、有一定监护能力的,可以探索适用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并做好监护权的跟进考察监督工作。

 

(二)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多元帮教罪错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尤其涉及到女性权益保护的案件,要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注意发现家庭环境、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要发挥督促监护令的强制力,督促、引导监护人正确监护子女。针对涉罪未成年女性,要能动运用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司法救助等多元帮教措施,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精准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三)以多部门协作配合为方向,构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大格局。检察机关要坚持能动司法,加强融合履职。充分运用支持起诉职能,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大帮助。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协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浙江检察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