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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消费券”岂能套现?行政检察监督促行政机关惩处

发布时间:2024-03-29


疑问?

2024年是“消费促进年”,为了让老百姓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激发消费潜能,全国各地通过采取发放政府消费券等惠民措施来进一步繁荣消费市场。但您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满500减100、满300减60、满100减20......面对可以抵扣消费金额的消费券总会怦然心动,然而,每次“抢券”时却总是要面对“消费券已抢完”的无奈,不由心生为啥我总抢不到消费券的疑问?是手速太慢?还是网络太差?

真相!

 

原来,真相是有人动起了歪脑筋,羊毛薅到了政府消费券头上,他们通过“大量收券—串通商家核销—套现分账”环环相扣的步骤套取了本应该普惠民生、促进消费的政府专项补贴,并形成产业链运作,而在整个运作环节中,虚假交易是套现的关键一环。

例如,作案人员在一个消费券指定商家核销一张满500减100的消费券,其实际支付400元,商家实际到账500元,政府发放的100元消费券补贴就这样被套了出来,作案人员再与商家分账。如此消费券的核销只是形式走账,并没有实际消费。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检察意见书及检察建议的制发,截至2024年3月,刘某波、袁某虹等一批从事虚构交易套取政府消费券的违法行为人已依法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违规商户已被行政主管单位取消消费券活动的参与资格。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刘某波、毛某奇等将其名下某大食堂等店铺收款码提供给袁某虹等使用,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核销政府在云闪付平台投放的政府消费券,以骗取政府消费补贴,短短几个月时间其参与骗取的政府补贴达4.2万余元。由于资金异动,包括刘某波、毛某奇等在内的数十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以诈骗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到刘某波等33人因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鄞州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刘某波、袁某虹等人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经审查认为,尽管刘某波等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等被不起诉,但其通过虚构交易套取政府消费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系诈骗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刘某波、袁某虹等33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办检察官表示,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由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不刑不罚”,通过监督渠道实现“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截止目前,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意见已对14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在依法办理个案的同时,检察官还立足行政检察职能优势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个别指定消费券商户参与实施了消费券套现行为但未被取消参加消费券活动资格的情形,通过技术平台对涉案的40余家商户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有商户仍在最新一期餐饮消费券商户名单中。而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恶意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或消费主体,应当取消其参与资格。

 

为此,鄞州区检察院通过与行政主管部门、数字化平台机构进行专题座谈,了解到技术漏洞、审核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遂向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取消违规商户参与消费券活动资格,同时要加强对消费券活动参与商户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管,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堵住监管漏洞。目前,检察建议已得到回复采纳。

 

消费者及市场主体应当合法使用政府消费券,让消费券真正发挥其作用和价值,恶意骗取政府消费补贴并从中牟利,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4年是“消费促进年”,下一步宁波检察机关将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等专项活动,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净化消费券市场,把消费券还给真正需要它的消费者和商家,助力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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